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自律管理,规范价 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指依 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并经中国价格协会或者省级行业协会(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 估协会)登记公告,具有接受委托从事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模式)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实行行业协会自律 管理。中国价格协会与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所属价格鉴证评估机 构的自律管理工作,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中国 价格协会负责全国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自律管理工作,省级行业协 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登记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工 作,并协助中国价格协会做好属地内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相关工作 的管理。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自愿加入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
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机构分类)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鉴证评估机 构分为综合类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专业类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专业 业务范围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专业类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指从 事单一专业业务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
第五条(成立条件)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可以采用合伙制或 公司制形式设立,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符合法定数量 要求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执业条件) 从事价格鉴证评估工作的机构,经中国 价格协会或者省级行业协会(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协会)执业 登记并公告,取得《价格鉴证评估执业登记证书》,开展价格鉴证 评估业务。
第七条(执业总要求)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评估规定和中国价格协会有 关标准规范,严格公正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八条(业务主体及委托合同)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以 机构名义统一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价格鉴证评估委 托合同,或取得由委托人提供或填写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并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有偿服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应执 行国家有关收费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制定收费标 准,并向社会公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第十条(业务承办)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业务,应当指派至少两名专职评估师承办并签署报告,其中:价格 鉴定业务应当指派至少两名专职价格鉴证师承办签署报告;价格 评估业务应当指派至少两名专职价格鉴证师或评估专业人员承 办并签署报告。
第十一条(保密原则)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 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 委托人书面同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价格鉴证评估 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独立性原则)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委托人、价格鉴证评估业务相对 人或者价格鉴证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业务合作)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价格鉴证评估机 构可以与其他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合作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以 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文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或 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文书) 价格鉴证评估文书应当规范严谨,由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加盖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公章,并由承办 业务的两名以上价格鉴证师或评估专业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评估文书及相关资料,形成完备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档 案管理规定,保存期限自报告日起不得少于15 年,属于价格鉴定 等法定评估业务不得少于30年。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 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管理制度)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专业 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保证价格鉴证评估业务质 量,防范执业风险。
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业务管理制度;
(四)质量控制制度;
(五)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行业检查) 建立评估报告质量和风险防范检查 机制,中国价格协会统一部署对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的检查,价格 鉴证评估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业务承接限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以价格 鉴证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 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标的进行价格鉴证评估。
第二十条(业务转让限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证书转让限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价格鉴证评估执业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业务范围限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超越 《价格鉴证评估执业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二十三条(不正当竞争限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以 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 正当竞争。
第二十四条(规范和标准限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违 反价格鉴证评估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虚假报告限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出具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禁止)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从事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处罚约定)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违反本自律管 理规定,由中国价格协会予以警告,并由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撤销《价格鉴证评估执业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